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就算设立了居住权,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
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居住权在期限内的,不应当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设有居住权的事实 。
买受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无法对抗原本已有的登记生效的居住权,当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被买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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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对该房屋仍享有居住权益,而不能主张居住权已经消灭,把居住权人“轰出”房屋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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