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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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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