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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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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