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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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
【法律依据】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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