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的变化有:
1.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分配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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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总则中代理制度的变化有哪些】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2. 明确共同代理代理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新增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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