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共同出资购房 ,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 但是如果另一方同时有证据证明 , 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 , 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 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 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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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 ,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 婚前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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