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涉及的主体与主管机构较多,需要明确相应的行政管辖原则与调查机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1、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以其登记地为原则;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原则 。
2、调查机制主要包括入场调证、询问说明、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证据;暂停办理涉案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要求立即停止、移送公安机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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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行政管辖原则与行政调查机制有哪些】【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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