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学是不是迷信 天平凹凸风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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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 ,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区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民私有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 充分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 , 参照《台州造价信息》 , 结合本区实际 , 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对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私有住宅实施房屋征收 , 并需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按农村征收补偿等级标准予以补偿 ,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按规定应拆未拆的老屋不予补偿 , 限期自行拆除 ,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的30%予以补偿 。
第五条 在过渡期限内 , 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 , 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 , 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 。选择立地房安置的 ,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时间为房屋腾空之日起 , 至抓阄后12个月终止;选择公寓式住房安置的 ,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时间为房屋腾空之日起 , 至套房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房条件后六个月止 。
被征收人在小区安置房屋建设放样开始后仍未上报宅基地申请或在具备放样条件后不配合放样的 , 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六条 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 每平方米20元计算 , 每户不低于1000元 。须回迁的 , 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
第三章 征收安置
第七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验收合格的 ,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 。
第八条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范围内的房屋 , 在征收实施时实行公寓化安置 。鼓励范围外的村居实行公寓化安置 。
第九条实行农村村民异地地基安置 , 建房要求必须符合《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 。
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户安排一间 , 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 , 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大户安排三间 , 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
第十条 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征收安置时 , 安置地基间数超过被征收间(套)数的 , 按间(套)数交纳小区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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