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生活的意义 民法典与我们生活的关系有哪些


近年来,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隐私立法,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形成隐私立法的竞争局面 。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其后又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理解与适用而言,引发学界一定争论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较为典型的“领域法”特色,与《民法典》紧密呼应,两部法律中规定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是结构性地理解两部法律如何适用的关键点 。

民法典对生活的意义 民法典与我们生活的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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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之同构互补
个人信息之于个体与公共利益而言,首先当属于个体 。个人信息上负载的公共利益纵使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归属于广义的公共性,但并不能否定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个人信息权利模式 。权利所蕴含的主张确保了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主旨 。就已有立法先例而言,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或民事立法中基本上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 。但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恰逢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立法兴盛之际,借由个人信息“可识别性”所指向的人格利益,而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人格权编之中,使得中国《民法典》体现出对个人信息予以特别保护的显著特色 。
就集中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民法典》第1037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至第47条而言,两部法律规定的权利结构相同 。《民法典》第1037条主要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和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删除权与可携带权 。就两部法律规定的重合的权利部分,基本内容与结构相同;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进一步丰富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体系,决定权的“信息自决理念”立法模式体现出中国法的独特之处,知情权、可携带权等权利的增加也与域外个人信息、数据立法保持同步 。
之所以探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关系,不仅是因为成文法国家本身就面临着不同法律在规定相同问题时须考虑如何协调适用,更是因为学界就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因规定在不同法律之中而存在性质之争 。比如,有论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而使得个人能否基于法律规定行使相应请求权产生疑问 。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至第47条均规定“个人……有权”,这就意味着个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行使相应请求的权利 。如德沃金所言,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 。这是对权利内涵的最朴素的认识,此种权利的行使与救济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 。同时,国家也应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但这并不会产生对相应请求权性质的否定 。
就法律适用层面而言,在解释权利内容时,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和删除权等可同时适用《民法典》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指向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查阅、复制、更正以及删除等义务;决定权、知情权和可携带权则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决定权理念贯穿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始终,而知情权则是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权利则为散射交叉的系列权能 。可见,就权利内容、权利行使而言,《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相同,并不会因为这些权利规定于不同法律之中而存在差异,只要存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就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使相应法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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