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 )


目前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没有消除危险责任 。
作为新型侵权行为,民法典没有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需要后续配套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
(二)如何判断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
民法典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可免责的情形,兼顾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使用及自由流动间的平衡 。那应该如何判断是否“合理”?为不“过度”?
如一家便利店经营者在店内安装监控视频,假设经过客户的明确同意收集其个人信息,为检查店内当日是否有偷窃行为,经营者将视频交由第三方处理和分析,该便利店经营者这样的处理行为是否合理?
一般来说,“合理”相当于目的限制原则,超出原始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行为就是不合理,不再免责,但民法典未置一词,留待实践进一步完善 。
(三)如何理解个人信息“处理者”?
民法典规定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为“信息处理者”,而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并进一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生命周期过程 。
那是否任何一项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动作,如一个人在公共场所出现,自然而然获取关于他长相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处理行为?如家长在家庭处理子女的个人信息是否信息处理者?
在各国立法上,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信息处理者并不包括普通自然人,纯粹在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并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民法典未进行规定,有待民法典适用时进一步明确 。
同时,信息处理者也分为自动化和非自动化两种类型,其权利义务也存在区别,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立法来细化 。


结语
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权利的宣言书,已基本完成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立法设计,将与《网络安全法》及后续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一起构筑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基础,形成既反映实际需要,又整体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能更全面和有效保护我们每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维护数字社会中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影响深远 。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编辑:柠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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