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导语
民法典独创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区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闪烁着新时代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光辉,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意义 。
本文结合数字经济时代人们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阐述民法典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部分的立法原旨、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区分的司法价值以及对人们生活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
一、时代转型需要民法典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促使我们向数字经济社会转型,而数字社会的运转需要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来支撑,也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问题,即大范围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所引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如计算机自动化处理技术导致的“算法”歧视、各种隐蔽摄像头、大量精准诈骗和骚扰电话、无处不在的定向推送广告骚扰等 。
随着群众权利意识进一步加强,逐渐注意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大量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纠纷诉诸于司法 。
但民法典颁布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比较碎片和凌乱,零散分布在《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主要由公法和公权力机关提供保护,私法上缺乏有效救济 。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人格权编单独成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民事私法领域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救济基础,弥补公法保护的不足,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基本裁判规则和原理,契合了新时代人们的司法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


二、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亮点及对实践的影响
(一)明确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既有私密信息,如个人健康信息、性取向等,也有非私密信息,如邮箱地址等 。侵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情况可能同时发生,难以区分 。如一款社交软件未经用户同意捕抓了用户私密聊天内容,收集用户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向用户推送特定的医疗广告 。
在民法典颁布前,法院一般不会具体区分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而是直接按照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进行裁判,一定程度上忽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个人信息包含个人私密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保护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两者存在重叠和交叉,但两者功能不同 。隐私权保护的是人们私生活安宁,重点在不被他人知晓;而个人信息保护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侧重于控制,并不排斥个人信息的合法转移 。
因此,在前述例子中,处理个人生理健康信息导致私生活受到侵犯的,首先适用隐私权规定进行保护;不涉及隐私权的,如其生理健康信息的存储、转移、公开披露、删除、更正等全生命周期产生的侵权责任,即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据此,若在日常生活中同时被侵犯了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受害者可视情况适用隐私权规定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个人信息日后将获得更周全的保护 。
(二)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明确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禁止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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