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哪些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的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 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
2. 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

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哪些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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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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