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农村部分房屋如何进行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 , 属于婚前财产 , 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建造 , 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 , 因此 , 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后建造的属于共同财产 , 一般是均分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离婚分割农村部分房屋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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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 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第二十一条 ,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 , 有争议的 ,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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