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税务部门:雪梨、林珊珊虚构业务将个人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 , 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 偷逃个人所得税 , 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
11月22日消息 , 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 , 日前 ,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问题进行了查处 。
该局有关负责人谈及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违法事实时表示 , 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 , 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 , 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 , 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 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
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 , 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 , 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 , 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 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
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 , 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 偷逃个人所得税 , 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 同时 , 综合考虑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 , 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 , 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 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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