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起 ,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闸分局迁址 , 新地址为南通市公园南苑31号楼5楼 , 请大家不要跑空哦 。 
 一、迁址公告 
 自2022年2月25日起 ,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闸分局搬至新址:南通市公园南苑31号楼5楼(资生路与普贤路交汇路口) , 联系电话:0513-85545109 。 需联系工作、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请前往新址 , 搬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 
 二、防疫提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 , 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 , 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 , 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 , 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 , 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 , 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 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 , 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 
 【拓展】 
 进出南通最新隔离政策(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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