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算不算书面通知


微信聊天记录算不算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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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手机微信成为现代人的生活必备品,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手机来进行沟通和交流 。在工作中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沟通,已经成为日常的一种工作方式 。而在微信聊天记录发生纠纷的时候,有的人就会质疑微信聊天中的内容是否属于书面通知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聊天通知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那么,微信聊天过程中的内容属于口头通知吗?笔者认为,是这样,但双方当事人在微信聊天时已经形成了书面形式 。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采用易于送达的方式订立合同 。通过微信记录形式订立合同,因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微信来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微信记录是经过微信通讯录等通讯手段发送给对方,微信中记录的信息被接收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进行确认 。该信息虽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但该部分内容也为该债权凭证 。故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微信记录的内容可以视为形成证明关系的一种证据方式 。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之间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之间的义务,不得约定有特殊要求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公式供对方选择 。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内容履行通知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内容履行通知义务 。第五百零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送商品交易信息或者服务的评论、求助、查询等信息属于网络服务的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仅以接收人未确认收到为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有权要求网络用户恢复服务并提供相关信息 。网络用户因无法确认收到通知而请求恢复服务的,应当与用户协商 。用户协商不成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络交易活动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 。
5、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复制性,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手机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对方当事人,该通知能够确认该电子数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微信聊天记录算不算书面通知】该规定是对电子数据的专有规定,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直接规定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将电子数据视为法定证据,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与事实查明存在着较大差别,具体到本案中,在未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承认其使用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 。即使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2款所涉证据是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了原告一方,但如果对该证据在送达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进行了审查,并通过其手机短信或电话予以确认,被告是否承认系自己使用电子记录发送微信聊天记录并告知原告?其将其微信号、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发送给原告后是否还向原告履行了法律上的通知义务?这些情况虽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证据范畴但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已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被双方当事人承认并同意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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