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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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 我们经常会看到 , 有些单位要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 , 那么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 , 并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公告 , 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足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前 , 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后尚未实施再利用的 ,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手续 。
1、征用土地之前 , 土地部门要调查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位置、四至问题 ,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补偿标准 。
征用土地后 , 要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指定的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 , 核实被征用土地的现状 , 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位置、四至等 。在此基础上 , 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农用地上每户10万元人民币 , 建设用地上每户5万元人民币 。对征用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 实行公平对待、合理补偿标准统一 。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征收方做好调查、登记和公告等工作 。(2)房屋拆迁:按照现行规定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之和超过二倍的不予安置 。(3)房屋装修: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给予适当装修补贴 , 不在赔偿范围内的以实物形式进行补偿 。
2、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 , 要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在征收补偿登记前完成征地的变更调查和登记 。
这种情况一般都发生在土地的征收之后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及时去办理各项用地手续 , 以便补偿安置 。如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达到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征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手续的话 , 则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的 , 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由于征地的程序不当而导致未获批准征用土地而擅自进行再征收的话 , 则会使被征收人陷入无地可租而只能自食其果或被迫转让取得土地的困境之中 , 这样就会损害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原则 , 不能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费发放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 , 在征地补偿费发放后的3个月内 , 由被征地农民或者其所在征地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未提出使用申请而未能获得批准的 , 其土地补偿费不予发放 , 并说明理由 。如果对征地补偿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而被征地农民不能取得土地所占份额时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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