劾怎么读


劾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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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是中国古代对违犯法律的官吏所施的刑罚 。说文解字释为:“劾,刑上之词也 。”论语也称:“劾,下狱也 。”左传中也说:“劾,不出者也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弹劾不仅用于治罪,也用于定罪量刑 。弹劾也称劾为弹劾监察官吏,是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核心内容 。清代史学家龚自珍在随园食单中记载明代洪武初年时,朱元璋对官员贪腐案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由于监察对象主要是官员本身和他们所管辖的地区(这一点在清代中前期尤其明显),所以在明朝中后期以著名的“胡惟庸案”为代表的一系列贪官污吏贪污案中得以延续和发展 。
1、历史背景
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可以从明太祖朱元璋的历史功绩说起,朱元璋即位后,于洪武三十一年(1394年)开始实施“一条鞭法”,“以惩贪得民为本,务以德化为先”,对官员严加惩处,一批贪官污吏受到严厉惩处 。“胡惟庸案”是明朝中后期发生的一起严重侵犯了明朝政权统治秩序和声誉的案件 。当时的洪武三年(1394年)六月二十五日,朱元璋下诏将镇守京师六镇的诸将、将校和都御史等十余人处决 。案件中有著名官员胡惟庸,其与时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杨一清私通生事,大肆敛取财物以及私放民女 。胡惟庸在审理期间,供认其本人及家属收受贿赂数百万贯 。此案后经全国各省、市地区广泛展开检举揭发和审判审理后,在朱元璋的重视下得以侦破 。
2、历史沿革
春秋时期,诸侯国为防范异己势力,设置了一种政治上的监察系统,名为“劾”,又称弹劾 。秦代以后,国家基本沿袭秦代之制,以“劾”为首的国家官员贪污腐败是弹劾系统的重要内容,也是当时较为盛行的政治手段 。唐宋时期监察制度不断完善,宋代的弹劾已经达到了“公出公缉”、“事必先审”的程度 。明朝中后期又出现了新的监察系统,名为“御史劾” 。明代中期以后,监察体系日益完善,其中“御史”一词是最早用于弹劾官员的专有名词 。
3、我国古代弹劾制度的特点
我国古代对御史的性质与作用的认识始于秦代,随着时代的发展,形成了多种弹劾制度,其特点如下:一是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首先,针对不同级别官员,采用不同形式的弹劾 。例如针对地方官(州县一级),不仅在上一级设立弹劾,而且在下级也设立有弹劾,但一般都以直书呈送圣上,以申冤告状为主 。其次,对弹劾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
4、清代弹劾制度概述及制度内容
【劾怎么读】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来已久,与监察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唐制、宋制及明清 。其中明朝的监察制度主要体现为“八察”(即察官、察兵、观察使、察御史,四种方式并用);而清代的监察制度则由顺治时期的“六科给事中奏章审查”(即皇帝谕旨奏称,经六科尚书讨论后,“呈报各部,于各部所管各司,逐一审酌核实”)以及雍正时期的“会审各省咨案”(即皇帝将奏事密谕至地方督抚,在其上就该奏事审查)三项内容组成 。乾隆朝以后一直延续着清代的“六科给事中劾案制度”(即内阁学士会同同知、副总理官等在上书房对奏折进行会审,合议后再交各大臣共同阅核禀诉) 。此外,还有关于弹劾的具体内容,例如:弹劾大逆章奏中所述者;“若犯律例而不降者”;关于弹劾所定的罪名(如:劾不赦为死刑、劾不升为三级举人);以及有关大臣应负的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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