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编号是多少


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编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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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1号)于2020年1月16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 。全文共六章四十二条,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档案的收集和归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资料档案,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保存和管理的各类档案数据资源以及有关文件材料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二)设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勘察、监理单位设计文件;(三)勘察单位的勘察报告;(四)勘察、监理人员现场工作日记和有关文件材料;(五)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七)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八)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九)其他应当保存和保管建筑工程资料档案的情况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开展建筑工程档案工作;(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筑工程档案工作报告书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档案工作;(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筑工程档案工作;(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工程档案记录和记载建筑工程档案信息;(六)其他应当保存和保管建筑工程资料档案的情况 。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收集和归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归档;(二)设计文件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归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为归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三)设计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或者变更使用内容的依据 。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资料档案收集及归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二)全面、真实、可靠;(三)保证安全;(四)及时、完整;(五)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资料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30日内,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建筑工程资料档案进行审核并制作竣工验收报告电子文件 。建筑工程资料档案应当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档案内容包括工程文件资料、照片等非文字资料和声像资料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增加档案内容,不得增加电子文件的档案名称和代码 。建筑工程资料档案应当随项目档案一并移交给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他人管理,并由该部门或者他人负责归档和管理 。
第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编号是多少】200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89号公布的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资料档案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建质〔2003〕165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0日***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筑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施行后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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