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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等形式订立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合 。
因此,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定期租期,并且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则属于不定期租金,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
那么北京市绿牌出租违法吗?
【北京市绿牌出租违法吗?北京市绿牌出租车有什么要求?】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主债权种类不同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保证期间:(三)连带责任保证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在诉讼时效开始后才开始计算的,应当在每个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或者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计算的,为开始计算时点 。所以,《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两年最长诉讼时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两年之内,只要该房屋已经过装修、改造、翻建、扩建等情形导致房屋实际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均可以重新主张自己的权益 。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租房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租房子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能对抗原共同所有人 。”可见,对于转租房子而言,只有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对抗原来的所有人 。而北京绿牌出租车作为经营性车辆,其所有权人为公司,并非自然人,因此,即使是公司名下的出租车,也不能对抗公司的其他股东 。
再次,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北京绿牌出租车的性质属于经营性的车辆,但是其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具有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性 。因此,即使该车辆系用于运营,但亦不属于公共交通设施设备,更不属于道路交通设施设备,而是属于个人所有的非营运机动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由此看来,即便是北京绿牌出租车的性质为经营性质的车辆,但其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道路运输工具的要求,故此不应纳入公交专用道的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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