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怎么计算


如何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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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孟宪东
 
据报道,北京市审结一起案件,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 。离婚时,王女士认为她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要求补偿 。不久前,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是首次运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件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制度被称为“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本条规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但在适用中也有难题需要解决 。
 
■ 家务劳动的范围
 
家务劳动一般是指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在家中所做的各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家庭事务 。在西方,最初家务劳动被视为休闲的一部分内容,后来工作的定义随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变化,不再视工作仅仅就是指赚钱,此时工作概念才将家务劳动纳入其中 。虽然认识到家务劳动属于劳动,可以节约家庭共同生活的成本,但家务劳动是家庭中非常自然的事,同时又具有变化和非连续性,因此很难给出统一的范围 。在国外,有研究者曾将家务劳动归纳为九类:做餐点;餐后餐具等清理;清洁打扫房间卫生;室内外物品维护修理;购买日常用品等;清洗整理衣物;理财;保养汽车;带家人外出娱乐、学习及参与其他家庭活动 。也有研究者将家务劳动分为烹调、家庭清洁、子女养育及家庭经济四方面 。家务劳动范围并不封闭,范围认定以经个案认定为宜,家务劳动的内容应认为是包括与家庭生活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事务 。
 
《民法典》第1088条采取了例举方式,先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后再以“等”结束 。具体来说,抚养和教育双方共同的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承担子女抚养教育义务较少的一方理应给付另一方适当补偿 。就照料老人而言,由于我国只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未规定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本条中的照顾老年人,主要是照料对方的父母 。就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言,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且协助为无偿,从而另一方需要在离婚时给予协助的一方一定补偿 。
【如何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怎么计算】 
夫妻关系为典型的人身关系,虽然并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夫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付出共同经营,仍然需要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
 
■ 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与
 
夫妻财产制之关系
 
2001年《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采取的约定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或处分权;还有可能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管理权交给另一方,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了保护婚姻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上世纪80年代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在共同财产制外又吸收了分别及特有财产制度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以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和特有财产为补充的制度 。在之前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已经通过书面约定采纳分别财产制,人民法院就会支持夫妻中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 。反之,如果夫妻双方并未通过书面约定采纳分别财产制,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夫妻一方的补偿请求,但可能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给予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一定照顾 。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约定财产情形较少,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立法者当时认为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离婚时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已隐含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不需要再特别规定,因此《婚姻法》第40条适用余地并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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