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北京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公告 ,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 , 案由是郑爽因某电视剧演员片酬纠纷 , 向北文等五个被告提起诉讼 , 要求向其支付1.08亿元片酬 。
其余四个被告分别是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郑爽一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三与被告四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及其《解除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 1.0825 亿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 1.0825 亿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
本来以为在中演协会发布公告封杀的三大明星中 , 吴亦凡案件还在侦查中 , 即使希望渺茫 , 但他终归有概率会是无罪的 。张哲瀚事件属于郑智高敏感区域 , 而对于张哲瀚的具体行为 , 官方并没有彻底调查并定性 , 所以中演协会的公告内容也很模糊 , 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中 , 舆论既能将一个顶流拉到锅里炒糊 , 兴许也能把糊咖翻炒成顶流 。
唯有郑爽老师 , 她偷税行为已经被税务部门调查完结 , 并且做出了处罚决定 , 属于板上钉钉的事实 。本以为她应该是就此从娱乐圈消失 , 剩下的人生通过各种方法补交罚款 , 留下一个知错就改的正能量形象在粉丝们的记忆中 。
结果郑爽老师却起诉了 , 而且起诉的标的 , 竟然是那被认定为阴阳合同的1.08亿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公告 , 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 , 其与片方约定的片酬为1.6亿元 , 最后实际得到1.56亿元 。
这1.56亿元被切割成两个部分收取:
一、4800万部分 , 将个人片酬收入改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 并以此操作偷逃税款;
二、剩下的1.08亿元部分 , 由制片方与郑爽实际控股公司签订虚假合同 , 以对企业“增资”的形式进行支付 , 以此规避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天价片酬禁令” , 造成了虚假申报并偷桃税款的后果 。
但在2020年 , 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 , 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 , 所以1.08亿元部分已经原路退回 。
最后 , 税务部门确定郑爽在《倩女幽魂》这一个项目中偷税金额为4302.7万元 , 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另外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 , 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 , 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 , 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 , 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
以上所有金额合计 , 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 , 偷税4526.96万元 , 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税务部门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其中 , 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 , 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 , 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 , 计1.88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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