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意思解释 仲裁 的意思是什么( 四 )


4.公平合理的期待原则 。 公平合理的期待原则是在期待利益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 该原则要求以合同当事人的合理利益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 。 国外的一些仲裁庭或者法院常将公平合理期待作为依据 , 考察当事人的期望及这种期望的公平合理性 , 并参考具体案件的各个方面 , 以确定当事人的期望是否公平合理 , 进而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 。 [⑥]该原则实质上是对仲裁协议效力可能涉及的各方进行利益衡量 , 考虑若受仲裁协议约束是否符合各方利益 , 而该些利益是为公平且合理的 。
5.禁止反言原则 。 禁止反言原则依托于衡平理念发展而来 , 在仲裁领域中主要表现为一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 则仲裁协议对当事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 仲裁庭据此可以排除法院对该仲裁协议所涉事项的管辖权 。 1999年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确立了衡平法上禁止反言原则适用的标准 , 并认定该原则在两种情况下支持仲裁协议的未签署方提出的仲裁请求:(1)当仲裁条款的签字方利用合同中的实体条款来主张自己对非签署方的权利时 , 其主张事实上确立了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 , 并且签署方的主张完全来源于合同或者与合同的内容相关 。 此时 , 如果签署方否认非签署方的仲裁权利 , 是不被允许的 。 (2)若仲裁条款的签署方主张的权利是针对其他签署方和未签署方在本质上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 非签署方可以援引仲裁条款 。 [⑦]
三、案涉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情形的认定
(一)债权转让对原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本案中 , 江鸿公司将其基于服务合同对南洋公司的债权转让至杭成公司后 , 杭成公司能否依据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相关争议以南洋公司为相对人申请仲裁?
笔者认为 , 不妨根据公平合理原则 , 对各方利益进行分析 。 江鸿公司作为债权出让人 , 仲裁条款对其已不生效力 , 与其无关 。 对于南洋公司 , 其作为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 选择仲裁是其原本的意思表示 , 如仲裁条款随服务合同转让至杭成公司 , 该结果既不违背南洋公司原本的意思 , 也不损害南洋公司的利益 , 因此 , 原仲裁协议对南洋公司继续有效 , 南洋公司无权以其明确反对江鸿公司向杭成公司转让债权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不成立或无效 。 对于杭成公司 , 其明知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 但在合同转让时未予以排除 , 说明其认同该仲裁条款 。 因此 , 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下各方利益的考量 , 仲裁协议可约束杭成公司与南洋公司在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
而且 ,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该条款采取受让人默示同意模式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表示不知晓单独的仲裁协议外 , 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
(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于补充协议的效力
在本案中 , 江鸿公司与南洋公司就物业管理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服务合同 , 该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 之后 , 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服务合同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 该补充协议未载明仲裁条款 。 那么 , 补充协议的当事人能否就其争议依据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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