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意思解释 仲裁 的意思是什么

本文主要是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仲裁的意思解释”的核心内容以及“仲裁 的意思是什么”的相关知识 ,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请往下看 。

【裁判要旨】
在特定情形下 , 仲裁协议对非签字方有效 。 债权转让后 ,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外;仲裁协议对债务人当然有效 。 合同当事人一致 , 合同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 , 则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可扩张至补充协议 。


【案号】
仲裁司法审查:(2018)苏01民特304号

仲裁的意思解释 仲裁 的意思是什么

文章插图


【案情】
申请人:南洋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 。
被申请人:南京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成公司) 。
2010年5月4日 , 南洋公司与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 该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 由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 双方可选择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2013年4月9日 , 南洋公司与江鸿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 该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 后 , 江鸿公司将其对南洋公司享有的上述合同所涉债权转让给杭成公司 。 2018年11月8日 , 杭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要求南洋公司依据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 向其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 , 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用差额补贴164950.27元及其违约金 。
2018年12月18日 , 南洋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南洋公司与杭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 。 理由如下:1.南洋公司与杭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 且事先无仲裁协议 , 事后未达成仲裁合意 。 依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 , 一方申请仲裁的 ,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2.南洋公司已明确反对江鸿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 ,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 但当事人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的除外” 。 3.杭成公司申请仲裁的事项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用差额补贴 , 而该内容系南洋公司与江鸿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 , 但该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 。 4.服务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争议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由于“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这一仲裁机构不存在 , 故该条款不应被视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


【审判】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 , 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本案中 , 南洋公司以其与杭成公司之间无仲裁协议 , 补充协议中亦未约定仲裁条款 , 且其明确反对江鸿公司向杭成公司转让债权为由 , 申请确认其与杭成公司之间仲裁协议不成立 。 但第一 , 依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 , 虽然服务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与南京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 , 而南京市仅有南京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 , 根据该仲裁协议 , 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 因此 , 服务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 。 第二 , 南洋公司以其明确反对江鸿公司向杭成公司转让债权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不成立 , 但《仲裁法解释》第9条是关于仲裁协议对债权债务受让人是否有效的规定 。 本案中 , 江鸿公司将其对南洋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杭成公司 , 受让人杭成公司并未对仲裁协议明确表示反对 , 因此 , 案涉仲裁协议对杭成公司仍然有效 。 南洋公司作为案涉仲裁协议的签订人 , 无权依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主张仲裁协议不成立 , 因此 , 对于南洋公司的该主张 , 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 , 在补充协议中 , 南洋公司与江鸿公司虽未约定仲裁协议 , 但该补充协议对物业费用差额补贴等事项的约定 , 系对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延续和补充 , 因此 , 南洋公司主张其与杭成公司之间仲裁协议不成立 , 没有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另 , 南洋公司提出的其不认可尚欠江鸿公司款项的问题 , 非属本案审查范围 。 综上所述 , 南洋公司要求确认南洋公司与杭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的申请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应不予支持 。 南京中院遂裁定驳回申请人南洋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杭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的申请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