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不得起诉?有何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提起公诉:(1)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
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形:1、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的 , 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 , 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 , 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2、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 , 无上述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8种情形 , 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 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 , 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 。3、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1)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此前 , 湖南、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台过具体标准 , 对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情况做出规定 。

醉驾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不得起诉?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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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不得起诉?有何依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所谓“不得起诉” , 从字面上理解 , 那就是不可、不许的意思 , 因此可以说 , 醉驾机动车 , 都属于应当和可以起诉的范围 , 没有“不得”起诉”的理由 , 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
但是 ,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罪名是成立的 , 只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特殊情节 , 而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
常见的情形如: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在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的 , 或者在居民小区门口内移动车辆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驾行为不属于法定应当起诉几种情形 , 且认罪悔罪主动认罚的;
可以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因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者有重大立功行为的;
等等 。
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 , 一般来讲各地都有相应的实施细则 , 具体划定了应当起诉、可以起诉和可以酌情不起诉的范围 , 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 但是比较一致的是 , 这些规定里面 , 都没有醉驾“不得”起诉的规定 , 因此笔者认为醉驾不得起诉是不存在的 。
如果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但不是不得起诉 。醉驾一般不会有上述情形 。
我回答问题后大概率会被和谐 , 我是个交警 , 这几年醉驾的我们单位每年都要查获几百起 , 还不包括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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