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是被公司裁员的,但是离职证明却写成了个人原因离职,现在在劳动仲裁,应该怎么补救?( 五 )


公司裁员时应该有书面通知或文件之类的东西,你把这些材料准备好后可以找单位的HR,要求重新开具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你有证据材料,单位的HR不可能不给重新开具的,本身这是他的错误 。如果没有书面的证据,你也可以找你的直接领导或知情的人的交谈,在交谈中确认你是被公司裁员,做好交谈的录音作为证据 。有了证据找HR重开就有理了,如不重开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
《解除劳动证明书》的原因如写成个人原因则不能向失业保险部门申请失业金,而且更关键是的你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是肯定不会支持你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因此,你一定要收集必要的证据 。
看这个问题,不能被带沟里 。我们主张的是公司违法裁员,不给赔偿,《离职证明》连小问题都算不上 。
公司这是在拿着“裁员”做幌子,辞退员工,还不想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仅仅是在《离职证明》上动手脚,只管去劳动仲裁吧 。记得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员工,要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金,这可差了一倍的钱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简单的理解,到底是我们员工提出辞职,还是公司违法辞退,得公司拿出证据 。
首先,我们不能被带偏去,一直想着怎么解决《离职证明》的问题 。我们手里可能没有像《裁员通知书》一类的证据 。但是这个问题不用我们举证,在庭上我们只用提出《离职证明》是假的,是公司裁员,不是个人辞职 。
作为举证方,公司要想证明我们是自己辞职,能拿出我们的《辞职信》吗?能拿出什么证据,来证明是我们自己辞职的吗?我想前面只要我们没有喝醉了,乱签字,公司是什么证据都拿不出的 。
《离职证明》是由公司单方面开具的文件,旨在说明公司与我们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是公司单方面出具,不需要员工签字,因此它的法律效力要远低于《解雇通知书》、《辞职信》一类的文件 。仅凭一张《离职证明》,公司什么都说明不了 。
如果公司不能举证《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基于疑点利益归于劳动者,仲裁庭会同意我们的主张,《离职证明》无效 。
前文说了,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离职证明》,关键是公司裁员合不合法 。合法裁员,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N,违法裁员,公司支付赔偿金2N 。
合法裁员,有3个前提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裁员人数要在20人以上,或占公司10%的人员;
2.通知到工会,或全体职工;
3.向当地人社局报备 。
按照这个问题来看,基本是违法裁员,跑不了了 。如果这家公司是合法裁员,一定需要向人社局报备 。都报备了,还是这种低劣手段,不是自相矛盾吗?
既然是违法裁员,或者叫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赔的可就大了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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