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应不应该缴纳养老保险?( 二 )


除此之外的没有正式参加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的农民,一律不得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 。而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实质,是在实行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和缴费参保之前的连续工龄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这才是具有实质性、决定性的法律规定 。
从对以上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全部由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缴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在这里,国务院的决定,具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性作用 。在国家早已做出统一决策,并且正式启动、实际实施了六年多时间的情况下,现在一本正经地来讨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不应该缴纳养老保险,其实只是毫无意义的马后炮,仅此而已 。
当然,公务员做为国家通过专门的公开招考程序、经过严格挑选程序、择优录用的依法履行公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为国家通过专门的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专门提供公益事业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国家雇员,为国家提供专门服务,自然也必须由国家财政负责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都是财政供养人员 。这都有由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合法、合理、合情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公职人员的一切待遇,也都是由国家负担的,自然天经地义,符合国际惯例 。
个人理解: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纳入到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之中,在基金管理上却单独建账,独立运行,是基于现实的考虑:1、尽可能照顾到社会各方面的观感,尽可能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2、不论怎么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最终都来自国家财政资金,都必须通过年度财政预算的方式来做出安排 。毫无疑问,这就是国家管理费,说到底:国家也必须实实在在地保障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
因此,不论是以前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还是现在通过双方缴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而核定基本养老金,变化的仅仅只是表面的运行程序,两者之间实质性的区别其实还是非常有限的:最终的资金来源依然是国家财政资金,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
这个问题不应当这样问,因为现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缴了养老保险了,而且确实是应当缴的 。这个问题可以改一下来问,就是: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不应当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一样 。
一、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与新人待遇的计算已完全一样了,这一点是没有区别的了,应当坚持 。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将其所有收入算入,而城镇职工还不能完全做到这点,是否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做到完全一样 。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与城镇职工“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未能完全一致,如果能做到一致,是不是更显得公平一些 。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又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其补充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也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也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 。这两种年金制度有不同之处,如果要公平,能否将这两种年金制度合并,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一种职业年金制度,在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领取等方面都完全相同,并且强制实施这两种制度,使城镇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能在晚年得到补充养老金 。要不然,城镇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的差距还会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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