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转让协议 车位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车位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车位转让协议)来源:来自行政法律实务的特别提示:所有“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地方所有 。 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 如有异议,请联系 。
[裁判]
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的性质属于这个国家,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地下车库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 开发商有权使用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并M & amp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地下车库使用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买受人应了解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权属的规定 。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中未提出提示和表述,不构成故意隐瞒和欺诈 。 开发商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转让给外贸,不会损害国家利益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宣传
(2020)最高法国14493
复检人(一案原告,假被告,二审上诉人):闫达康,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
委托代理人:吉林吉林,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王子,吉林人,律师 。
申请人(一审被告,假原告,二审版本):吉林铁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湘潭街95号 。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吉林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人(原审被告,申请二审):吉林省常熟市通潭路通塔路18号吉林吉化集团龙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
申请人祖德昂因申请人吉林铁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信公司)与吉林吉化集团龙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姬敏民初字第127号判决,认可该院 。 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审查结论 。
(1)阎再次认可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名称、购房款的约定等内容 。 没有明确界定小区房屋的性质,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承包方旨在转让使用地下车库和小区房屋的当事人是错误的 。 (2)由于南方拿不到地下车库和小区房源的产权,在购买地下车库和小区系统时无法享受涨价带来的优质收益且无法抵押,租金收入无法覆盖利息成本,属于亏损 。 (3)地下车库具有人防工程性质 。 这是国家财产 。 无法转移销售 。 铁鑫没有告知地下车库小区房不能出售,不能办理产权 。 “社区办公”即“社区商务办公”,构成合同欺诈 。 鑫铁公司出售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 。 《商品房交易合同》转让地下车库、小区房屋的约定无效 。 (4)在《补充协议》中,《补充协议》中的“补充协议”删除各方,公司失去了祖德刚刚支付的违约权 。 简而言之,祖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申请再审 。
铁鑫公司提交书面意见(1)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明确约定在自己有权利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帮助乙方办理产权手续,需要的费用是通过乙方的费用“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小区房屋产权和祖德刚刚购买使用权时,地下车库只能出售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 铁鑫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此合同不构成欺诈 。 铁鑫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 (2)齐德军的目的是购买小区房屋、商铺和地下车库,租赁给国有医药公司吉林制药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和药品仓库 。 严德刚本人是一家医药公司的总经理 。 小区房源和地下车库之前,全部租给医药公司,直到使用合同使用 。 (3)购买地下车库后适合吉林市规划局将车库性质改为仓库,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看到地下车库可以交易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