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晚,南京新街口驾车撞人捅人者算故意杀人吗?

故意杀人罪肯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除此之外不排除同时构成其它罪名,数罪并罚的可能 。
按警方通报的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5月29日晚,南京新街口驾车撞人捅人者算故意杀人吗?】吉某某在金銮巷(第一现场)驾驶租赁的白色标致牌轿车撞倒前妻张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及路人何某某,随后下车持刀捅伤刘某某,又上车驾驶车辆数次碾压张某后开车逃窜,在程阁老巷路口将路人鞠某某撞伤 。
随后,吉某某驾车在中山南路和中山东路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黑色别克牌轿车相碰擦,吉某某下车割伤自己的脖子,张某某等人见吉某某持刀且身上有血遂弃车离开 。
因白色标致牌轿车安全气囊弹开已无法行驶,吉某某即驾现场碰擦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沿中山东路往东快速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路口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并将两名路人周某某、陈某某撞伤 。
其所驾车辆失控撞至路牙无法继续行驶,即窜入停在现场的一辆宝马牌汽车,驾车左拐往洪武路逆向行驶,与被堵在现场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无法行驶,此时市民邱某某前来阻止,吉某某下车持刀将邱某某捅伤 。
根据以上行为来判断,首先开车撞人、反复碾压前妻张某,不管其前妻是否死亡,这个行为足以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认定故意杀人罪是没有争议的 。
但是他的罪行并非到此为止,在逃离过程中驾驶过程中又出事故,且逃离过程中刺伤围堵的群众,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其它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都有成立的可能 。最终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准确判断 。
总之,开车在闹市撞人、开车逃离且多次发生事故,又对热心市民动刀,这样的行为已超出普通“感情纠纷”杀人或伤害案件的破坏范围了,某种程度讲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和伤害,不管最终是一个罪名还是多个罪名,其量刑应该比普通的感情纠纷要更重才对 。
当然是啊
肯定一点“是”!
肯定是故意杀人啊

这还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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