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的葬礼风水( 二 )


主要记载潮州并及粤东一带的历史沿革及政军民情风俗的《潮州府志》也对“二次葬”有过相关描述:
“陋俗相沿 , 葬后十年或廿年 , 则易其棺而贮骨于瓷罂 , 名曰金罐 , 骨黄者复痤原穴 , 骨黑者另觅佳城 , 不经甚矣 。”
清代民间有“二次葬”的习俗 , 是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两次安葬的葬制 , 即先将逝者的遗体进行土葬 , 经过一定的年限后再拾其骨骸选择风水好的地方迁葬 。形成二次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但其中之一在于风水观念的影响 , 即原来的葬地风水不好或者地气耗尽而选择风水好的地方迁葬 , 故有些地方将其称为“捡风水” 。

藏族的葬礼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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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通志·丧葬志》对清朝时期盛行的“二次葬”也有过相关说明:
“在川、黔、湘、闽台、两广也多有二次葬的习俗 , 其也称‘捡金’或‘捡风水’” 。
可见该风俗在当时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影响力的 。但是清朝盛行的“二次葬”会造成哄抬坟山地价、邻里关系紧张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 极易因此引发民人之间的纠纷、械斗 , 乃至于形成家族世仇 。
民国时期编著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对“二次葬”丧葬习俗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做过相关调查并得出结论:
“祁俗迷信风水 , 往往感于形家之言 , 将棺柩浮厝在山 , 停滞不葬 。如购买葬地 , 往往卖主索价甚昂 , 视卜葬者之家资定地价之高下 。亦不良习惯也”
这种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因为家族式械斗事件的发生而被清朝政府严厉禁止并在《大清律例》中进行了严格规定:
《大清律例·刑律·发冢》规定:凡愚民惑于风水 , 擅称洗筋检筋名色将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长骸骨发掘检视占验吉凶者 , 堩照服制以毁弃坐罪 , 帮同洗检之人俱以为从论 。地保扶同隐匿 , 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首律 , 杖一百 。若有故而以礼迁葬仍照律勿论 。
从《大清律例》的额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不管出身关外满族的清朝统治阶层对于“风水观念”如何看待 , 但青草冲国家层面乃至清代法律都否定风水现象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合法性 , 将信奉风水之人称为“愚民” , 有贬斥之义;
2、清代相关律法严禁以勘验风水为目的拣骨占验吉凶的二次葬 , 认为这是违反礼制的行为;最
后 , 对于该犯罪行为依照服制作出严厉处罚 , 并特别强调即使是以礼迁葬也要论罪 。
3、《大清律例》不仅禁止为了风水而发掘祖先墓葬的行为 , 并且处罚异常严重 , 与“谋杀人”所受刑罚无异 。可谓处罚严厉、苛刻 。
另外 , 为了在制度和礼制上预防民间“二次葬”的发生 , 《大清律例·礼律·仪制》规定:
“凡有尊卑丧之家 , 必须依礼(定限)安葬 。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 , 经年暴露不葬者 , 杖八十 。”
2、棺柩浮厝:将棺椁“停柩在家”或者以浅土层暂时掩埋甚至不掩埋的丧葬形式 。
《大清律例》对于“二次葬”的严厉惩罚规定虽然不能阻止民间对“风水观念”的推崇 , 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产生了震慑和管制 。所以 , 为了应对清廷对“二次葬”的禁止 , “停柩在家”或者以浅土层甚至不掩埋棺椁 , 以做好二次埋葬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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