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抚养费是否享有探望权

1、不支付抚养费是否享有探望权离婚之后,经常出现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形,因此双方会因为子女探视权的问题发生争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换句话说,不与孩子共同居住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另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是 , 不支付抚养费不能导致其丧失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抚养费也是法定的义务,二者并不互相依存 。在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出现问题时,权利主体可以依据《婚姻法》四十八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行使探望权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行使探望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1、自动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
2、主体特定原则 。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
3、协议优先原则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确定为“协议优先”的原则 。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3、中止探望权如何行使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 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 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不支付抚养费是否享有探望权】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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