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十 )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第八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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