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包括什么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二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终止工伤员工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济南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员工需配合公司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妥善交接工作,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应明确告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送达地,因按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所成后果自负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届满,经考核,工作表现及能力适应岗位或工作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不适应岗位或工作要求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组织人事部向员工所在部门发放《劳动合同到期通知》(附件1)、《劳动合同续订申请表》(附件2),组织人事部将附件1~2发放给员工,附件1员工填写完成,附件2由所在部门审批后交组织人事部 。员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附件交组织人事部,逾期不交,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收到附件1、附件2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的意见,组织人事部与员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手续 。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五条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应继续上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员工擅自到其他单位上班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及该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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