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一级造价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查询( 三 )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 。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
第二十条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水利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核;
(二)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核;
(三)水利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与审核;
(四)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与管理;
(五)水利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水利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水利工程工料分析、投资估算、概算编制;
(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
第二十二条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水利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
第二十三条水利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水利造价工程师的名称,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四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地方及水利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第二十五条水利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水利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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