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一级造价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查询( 四 )


第二十七条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专业知识 。
第二十八条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 。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 。
第二十九条水利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 。为水利造价工程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出具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载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并加盖机构印章 。鼓励为水利造价工程师免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 。
第三十条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继续教育 。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注册机关将其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记录为零 。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注册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注册机关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利造价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办法要求,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应予注销、撤销或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第三十四条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资质资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第三十五条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证书、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息或者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