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 。
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况:
一是基于习俗 , 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 , 通常称为彩礼 , 符合一定情况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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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 , 如住房、汽车 , 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爱双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 ,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
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等 , 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谈恋爱期间赠与的款项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借款的处理】(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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