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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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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