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送给女方的结婚钻戒应当归属于一方专门的生活物品之中 , 且是男方出于真实自愿的赠与行为;
因此应当将结婚钻戒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财产 , 在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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