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异地的 ,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 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 , 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 , 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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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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