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犯本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 滥用职权的量刑是什么呢
- 哪些情形是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 滥用职权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 执行判决
-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有什么
-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效力怎样
- 医院院长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 本人在微店平台的行为没有违反微店滥用 微店仍违规卖食品
- 天猫变更“滥用会员权利”规则
- 非公务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
- 公司法中董事长有什么职权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