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唤当事人到庭 , 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原籍、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
查明被告人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等 。
(2)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及是否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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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这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
(4)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 开庭的时候 ,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 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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