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一些】1.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2.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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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4.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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