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公民在生活闲难时有申请低保的权利,但在家庭情况好转时有及时告知的义务 。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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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因此,低保待遇不是永久可以享受的,相关部门有对低保户的实际情况定期核查的责任,会根据低保户的实际情况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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