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文章插图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 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是什么
- 哪种违停可以行政复议 断头路违停可以复议吗
- 行政拘留后怎样才能提前释放
- 寻衅滋事判罚标准 寻衅滋事行政处罚标准
- 行政拘留十天属于什么罪
- 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哪些基本内容
- 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 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哪些职责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