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落成是什么意思 竣工验收



竣工落成是什么意思 竣工验收

文章插图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实践中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径直使用建设工程的现象较为常见,法院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来解决纠纷 。但在相关案件中,对于“擅自使用”的判断以及法律后果的认定,实务中法院裁判观点不一,争论不断 。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
案情简介一、2012年12月,馨怡公司(发包人)与广厦公司(承包人)签订《御景上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厦公司对凯里市北京东路御景上城项目的商住楼12栋进行施工 。
二、2013年5月,广厦公司御景上城工程项目部与馨怡公司协商,由于馨怡公司迟迟未提供工程图纸,导致无法正常施工,馨怡公司同意对施工单位此部分损失作一定经济补偿 。
三、后由于工程款及相关补偿迟迟未兑付,广厦公司凯里项目部在施工上因资金的原因无法再正常施工,馨怡公司将案涉工程外墙漆、消防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进行施工 。广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及补偿款等 。
四、最高法院认为,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
核心观点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的情形下,推定所使用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承包人保修责任并不会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 。
实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何为“擅自使用”,实务中理解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未经承包方同意提前使用建筑工程即为擅自使用;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占有、控制了建筑工程就构成“擅自使用”,以发包人的客观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
“擅自使用”中的“擅自”,多指发包方本身有过错,而承包人无过错的情形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之前以使用的目的占有建筑工程,且未与承包人进行事前约定;“使用”则是指按照建筑物的功能或者合同约定的目的来使用,不包括临时性的占用和不按建筑物功能的利用 。因此,第二种观点更为恰当 。通过检索发现,实务中发包人被认定为擅自使用的常见情形为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实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建筑工程转移占有、案涉工程房屋出售、对案涉工程标的物进行挂牌、存放物品等实际管理等 。
实务中一旦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工程的,势必会对发、承包人责任承担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该建设工程会被推定为质量合格,对于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并且结合《解释一》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对是否存在违约、工程款结算起点、利息计算等方面均存在影响 。第二,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除主体工程外)被免除,但保修责任不被免除,同时承包人的保修期开始起算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