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有哪些违约行为的


【发包人有哪些违约行为的】(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为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可以认为发包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即承包人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行为而无法继续施工,是判断违约方是否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标准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发包人有哪些违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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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认为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经催告后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该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虽然该项是对发包人协助义务的规定,但并不是相对于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而言的,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的,就可以认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具有合同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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