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


为严格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重大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实施,落实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规范非法捕捞等涉渔暗查暗访活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
现将《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yuzhengchu@agri.gov.cn 。

《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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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 。
附件:《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主要目的)为严格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重大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实施,落实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规范非法捕捞等涉渔暗查暗访活动,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下称“暗查暗访组织部门”)组织开展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下称“暗查暗访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暗查暗访,是指暗查暗访组织部门对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在落实渔业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有关涉渔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合规性实施的走访调查活动 。
暗查暗访对象为基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受访地区从事或者可能从事水产品捕捞、运输、餐饮、加工以及船舶制(修)造、网具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
第三条(管辖权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全国暗查暗访工作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能负责所辖区域内暗查暗访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暗查暗访工作 。
第四条(暗查暗访形式)暗查暗访工作视工作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自行组织开展;
(二)会同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
(三)受上级部门指派,不同区域间交叉互查互访;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协助开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五条(暗查暗访内容)暗查暗访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长江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制度、涉外渔业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安全生产等国家重大渔业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三)非法捕捞等责任落实、制度建立以及重大案件查办、处理情况;
(四)涉渔企业、组织和个人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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