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滥用职权 ,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 ,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 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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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 ,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 ,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 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 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
犯本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 , 是指调动建制部队 , 牵涉面较广;因其指派部属外出而影响部队完成重要或紧急任务的 , 以及由此引发严重事端的等 。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 滥用职权 ,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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