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二)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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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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