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等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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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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